昆明市开展2025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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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第三十三(dìsānshísān)个全国土地日
“节约集约用地(yòngdì) 严守耕地红线”
2024年,云南(yúnnán)修订(xiūdìng)了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,为强化土地管理制度,坚持(jiānchí)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、耕地红线不突破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,坚持最严格(yángé)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(jíyuē)用地制度,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,进一步增强法治保障。
为实现耕地保护(bǎohù)目标(mùbiāo),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《条例》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。
强化落实(luòshí)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数量(shùliàng)、质量、生态“三位一体”保护目标。《条例(tiáolì)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,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。
细化耕地(gēngdì)占补平衡制度,强化耕地用途管制。《条例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(yángézhíxíng)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,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,确保(quèbǎo)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(bù)减少、质量不降低,并提高耕地质量。
强化(qiánghuà)永久基本农田的(de)特殊保护(bǎohù)。《条例》规定,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划定落实(luòshí)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。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,并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。
《条例》设专章规定国土空间规划,进一步细化上位法(shàngwèifǎ)规定,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,强化“多规合一”提供法治保障(bǎozhàng)。
明确构建(gòujiàn)我省地方“四级三类”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(kōngjiānguīhuà)体系。为深化“多规合一”改革,落实国家构建“五级三类”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我省全域覆盖(fùgài)、城乡一体的地方四级(省级(shěngjí)、州市级、县级、乡镇级)三类(国土空间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)国土空间规划。
规范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管理各个环节。《条例》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、审批、实施、修改、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(guīdìng)。《条例》规定要(yào)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,并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(zuòyòng)和刚性约束作用。
严格国土空间规划(kōngjiānguīhuà)实施监督(jiāndū)。《条例》规定,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,任何部门和(hé)个人不得擅自修改。此外,还突出了国土空间规划动态(dòngtài)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,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。
云南持续深入打(dǎ)好(hǎo)净土(jìngtǔ)保卫战,突出“防新增、去存量、控风险”总体思路,将严格落实《条例》相关要求,确保让人民群众“吃得放心、住得安心”。
深入强化土壤污染源(wūrǎnyuán)头防控。云南省持续深化实施(shíshī)农用地(nóngyòngdì)土壤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,组织开展全省耕地周边历史遗留矿区固体废物排查整治。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,动态更新名录,督促企业依法履行(lǚxíng)土壤污染防治义务。
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。云南省着力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,及时(jíshí)信息(xìnxī)共享,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联合评审,实现疑似(yísì)污染地块、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(yǔ)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管理。
在土地要素保障方面,《条例》细化上位法的规定,并将(jiāng)近年来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上升(shàngshēng)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。
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坚实(jiānshí)。《条例(tiáolì)》紧紧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上,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,提升国土空间开发、保护的质量和效率。《条例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(yīngdāng)优先保障主导产业(zhǔdǎochǎnyè)、重大项目(zhòngdàxiàngmù)合理用地,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盘活存量(cúnliàng)土地和低效用地。
创新保障方式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有力。《条例》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促进、规范(guīfàn)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,搭建城乡统一(tǒngyī)的(de)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,建立有形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,并增强对(duì)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,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。
推进乡村振兴,土地(tǔdì)要素保障形式多样。《条例》规定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。支持依法合规利用(lìyòng)农村集体闲置土地、林地、草地、荒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。《条例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(jíqí)成员(chéngyuán)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。
《条例》对保障农村村民户(hù)有所居作出了规定:
明确宅基地申请基本要求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三条对(duì)农村村民建造住宅(zhùzhái)应当(yīngdāng)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,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。第五十四条对我省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(tǒngyī)明确,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、超面积使用宅基地。
明晰宅基地(zháijīdì)申请审批流程(liúchéng)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、村组审核(shěnhé)、乡镇审批的(de)流程进行了明确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同时,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。
深化农村(nóngcūn)土地制度(zhìdù)改革。《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。
云南将通过实施《条例(tiáolì)》
为中国式现代化云南(yúnnán)篇章
提供(tígōng)更加坚实的资源支撑
云南日报-云新闻出品(chūpǐn)
资料来源:国家(guójiā)法律法规数据库、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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